在求职中,大家可能更多遇到签劳动合使用三年一签,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很喜欢签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或者是两年一签,这其中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为什么那么多企业喜欢签短期劳动合同?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聊聊。
企业的这种行为与他们的法规意识淡薄有关。他们以为不签订合同或者只签短期合同,就能减少企业在员工身上的人力成本开支,例如不用缴纳五险一金等。他们还认为,签短期合同能加快员工流动,没有老员工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多。这些奇怪的想法和思路,让许多不懂法的企业主误以为这是降低成本的好方法。
实际这并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同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的情况的,除非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和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三次续签合同时,除非员工自己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这就是一年一签的风险点之一。
类似这样的例子,各法院案例库也有不少,大家随便搜搜关键词就能出来好些案例。
虽然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但这也并非绝对。如果企业确实因为行业或经营需要,需要与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企业和HR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用工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