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即将在2024年5月1日生效,这标志着我国社保体系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次改革中,不仅废除了13部行政法规,而且还对8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必要的条款修正。这些修改内容广泛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如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丧葬补助等;事关每一位HR和职场人。
一、病假工资标准更新
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缺勤的期间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
不过,以前的病假工资标准设定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依据,这也就导致了不同地区可能会参考不同的法律依据来进行操作。
而此次政策更新之后,病假工资的相关标准将会得到全面的更新,相信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以前病假工资标准执行缺乏统一标准的局面。
过去,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制定,存在两种不同依据之间的冲突。
一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规定。
二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当员工因疾病或非工伤事故需暂停职务接受治疗时,如其医疗休息期不超过6个月,基于其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将获得病假薪资的发放。
如果劳动者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且劳动者的本企业工龄满8年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此外,依据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档第59条规定,在职工因病或非工作相关伤害处于治疗期间,雇主支付的病假薪资或疾病援助金可能会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确保不低于最低薪资的80%。
然而,由于劳动保险法规与劳动部的〔1995〕309号文件在法律基础上存在区别,导致在确定病假薪资水平时,不同地区可能会参考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操作。
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病假工资标准的规定就成为国家层面唯一法律依据。除非地方另有规定,否则病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二、丧葬援助金的全面替代
在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遭遇不幸时,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成为了支持家庭渡过难关的重要手段。
在政策修订前,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概念共存,使得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必要的复杂性。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七条关于“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的规定,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
此外,社会保障处理机构也可向逝者直系亲属发放丧葬援助金,该援助金的额度是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平均可用收入的两倍确定的。
在实践中,关于这两项福利能否同时领取曾有争议,当然,在劳动保险条例废止后,丧葬补助金将完全取代丧葬补助费,支付丧葬补助费的提法将不复存在。
三、“双重享受论”失去法律支撑
所谓的“双重享受论”是指职工可同时领取养老保险抚恤金和直系亲属抚养费的理论。
但根据劳动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工人或员工因疾病或非职业伤害死亡,他们所供养的直系家属将有资格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得到赔偿金。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职工若在任职期间去世,其遗属有权获得抚恤金。
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虽然有人主张“双重享受论”,但劳动保险条例的废止从法律根源上消除了这一争论,免除了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义务。因此,现在已经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双重享受论”。
总的来说,劳动保险条例的废止所带来的变革,不仅厘清了相关政策的执行标准,还为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从而有效减轻了其合规负担。因此,社会各界应当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