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为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工伤备案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在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获得赔偿。 2019年3月10日,A公司将工作中受伤的员工送至深圳市医疗急救中心住院治疗。 2019年4月1日,A公司就员工就诊情况向A市社会保险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社保机构审核后决定给予认定为工伤并进行赔偿。然而,A公司对此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自己并未受到工伤的侵害。 对于员工是否受到工伤,社会保险局和医保局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案例分析
A公司认为:该员工虽然已经入院治疗,但经过了近一年的时间,已经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深圳市医疗急救中心只是在2017年才刚刚开始使用,因此A公司不应当对该员工的就诊情况进行工伤认定。 A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劳动期间、工作时间内受伤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该员工并没有与其他人员发生过任何争执、矛盾等不利情形或不良影响。 且根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A公司员工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医疗事故或并发症等不利情形。 因此A公司认为其员工并未受到工伤损害,社会保险局对此作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经过当地人社局(社保局)、市社保中心三方对工伤认定进行讨论和审查后得出最终结论:该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深圳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在下班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或在发生事故的次日零时至事故次日零时期间内上班受到事故伤害。
二、案例反思
本案中,A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造成A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工伤认定。 二是A公司对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不透彻、不准确,未能及时向社保部门提供正确的申请材料。 三是A公司未及时提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规定,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则视为已经受理。 本案中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材料,使其无法进行有效工伤调查及申请。 因此,用人单位要想获得满意的结果必须在发生事故后60天之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评定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方可进行申请,否则就可能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以后超过60天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是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的话,将面临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双输局面。
三、法律建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事故伤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垫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因此,在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同时应当注意,即使已经向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及支付医疗费等事项后,用人单位仍有权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确认。 而对于未直接发生事故伤害、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进行处理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