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申报当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纳期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8%计息,利息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算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总体规划区内的比例分摊。
转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年龄组确定:45岁以下的转入率为2.8%,45岁以上的转入率为2.8%。 46 是 2.8%。
3.9%,转账基数与缴费基数相同; 个体工商户职工退休后转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 上一年度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征。
个体工商户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按2%的税率缴纳,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和雇员)按1%的税率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员(包括雇主和雇员),雇员自己不支付。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