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转移过程
2.参保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会保障中心办理转出业务;
3. 到接收地社保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社保办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生成联系信。
4.完成传输连接。 新就业场所社会保障机构受理并审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延续联系函》,发给参保人原参保社会保障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延续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生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延续基本信息表》,管理资金划转手续 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延续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点的社会保障机构,将参保人在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延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核对《信息表》,将转移基数和转移基数记入总 基金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 《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劳动合同转让手续。 15日内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