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税保】专注劳务外包、灵活用工、劳务派遣、社保代理20年!

客服微信:XSB-HRS 客服QQ:860045838 咨询热线:4000282820

薪税保 > 行业资讯 > 社保常识

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的责任与行动指南

分类:社保常识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4:23

摘要:在工作中,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还是不低,因此,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发生工伤事宜。那么,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必要管理和工作呢?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在工作中,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还是不低,因此,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发生工伤事宜。那么,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作为工伤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必要管理和工作呢?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入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但若没有为员工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疑是非常大的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二、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但是还是难以避免可能出现工伤情况,在这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做什么?

  一、送医救治环节:跟踪跟进,冷静处理

  工伤事故的发生常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企业应冷静应对:

  1、预先确定工伤定点医疗单位。建议与两类社保定点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即所在地综合性医院和专业骨科医院(或具备手、足外科的医院),可为医治(抢救)赢得时间;医院较强的医疗水平也可以确保工伤员工尽可能恢复,不仅如此,工伤药费的报支手续也更为便捷。

  2、治疗方案的确定。应遵循最利于工伤员工康复的原则,引导工伤员工与主治医生确定合理治疗方案,避免过度治疗或因治疗效果不理想而授人口实。

  3、细化检查项目。对于事故可能伤害到的部位,拍片以固定证据。

  4、锁定交通事故责任。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尽快与交警中(大)队联系,保留沟通渠道,初步对事故的责任有所掌握。

  5、把控停工留薪期。在医嘱休息时间临近时,应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员工无法提供继续休息的依据又拒绝上班,应保留相关证据。

  6、处理好护理费争议。建议以主治医生的医嘱为准。

  7、保管好工伤材料。收集并保管好下述工伤材料,以确保工伤的真实性和申报手续的完整度:

  1. 病历卡、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
  2. 检查化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指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4. 工伤员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及时做好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做到:

  1、确认工伤类别。将事故梳理为确认工伤和疑似工伤两大类。对于疑似工伤类,及时咨询工伤认定机构。

  2、评估是否申报工伤。在申报工伤之前应先考虑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利益结合点: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二是确保企业的最大利益。

  ● 不构成伤残等级且药费不多的建议不报;

  ● 构成伤残等级或药费较多的必报;

  ● 其他情形应综合影响费率的因素后再评定。

  3、掌握申报时效。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为30日内,职工为1年内。

  4、跟踪鉴定过程。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通过其他具备权威鉴定资格和经验的同行予以佐证。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1、岗位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