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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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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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缴费城市及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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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完成
2021年甘南市社保代缴费用
甘南社保基数 | ||||||||
类型 | 最低缴费基数 | 最高缴费基数 | 单位承担比例 | 个人承担比例 | 单位最低金额 | 个人最低金额 | 单位最高金额 | 个人最高金额 |
基本养老保险 | 2978 | 14887 | 19% | 8% | 565.82 | 238.24 | 2828.53 | 1190.96 |
基本医疗保险 | 2978 | 14887 | 8.0% | 2.0% | 238.24 | 59.56 | 1190.96 | 297.74 |
失业保险 | 2978 | 14887 | 0.70% | 0.30% | 20.85 | 8.93 | 104.21 | 44.66 |
工伤保险 | 2978 | 14887 | 0.90% | — | 26.80 | — | 133.98 | — |
生育保险 | 2978 | 14887 | 2% | — | 59.56 | — | 297.74 | — |
大病医疗 | — | — | — | — | 12.41 | 12.41 | 12.41 | 12.41 |
小计 | 923.68 | 319.14 | 4567.83 | 1545.77 | ||||
合计 | 1242.82 | 6113.60 |
甘南市社保参保资料
首次参保:按薪税保参保流程内容填写。本地调入:已经在甘南市参保过社保或公积金的,需联系前单位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封存,之后方可正常在薪税保参保。
甘南市社保扣款到账时间
甘南市社保扣款时间:次月底;到账时间:次月底;甘南市住房公积金扣款时间:当月底;到账时间:依公积金中心划款进度而定;例如缴纳1月份社保,2月底扣款,2月底到账;若缴纳1月份住房公积金,1月底左右扣款,到账时间依公积金中心划款进度而定。以上时间均为过往操作经验所得,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甘南市社保卡办理材料
甘南市社保卡去高新区管委会或者高新区的各个街道办事处办理;甘南市公积金卡,本人前往银行自行关联(建设/工商/甘南/兴业/招商银行)以上任何一家本地银行卡且是I类银行账户签约绑定即可,也可以到对应银行网点的自主终端机进行关联绑定。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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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服务平台“薪税保”公众号上线,打造用户极致体验。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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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服务平台“薪税保”五周年:蓄势爆发、前行不止。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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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不可以不弘毅 任重而道远——薪税保荣获“弘毅技术创新奖”人民周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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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保”心理测评:涵盖8大分类 超200+套专业测评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07-15 07:34:27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2018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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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全文(2018新版本)。社会保险法能保障社保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大家有多了解社会保险法。下面,给大家看看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9.10.01,截至2018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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